1995年10月,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该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20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每亩地价为10万元。该公司受让土地后,在未经任何开发的情况下开始转让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1995年6月该公司另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每亩12万元的价格转让,合计地款项共计2400万元。市土地管理局获知此事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其违法所得400万元。 若管理相对人对此处罚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得到法律救济?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7个月,2006年3月开始施工。工程结算数据如表2A320074-1所示。 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部分内容如下: (1)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迟于开工前7d向施工单位支付合同总价10%的工程预付款。 (2)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比例、时间为:当工程款(含预付款)付至合同价款50%的下个月开始分两个月扣回,每个月扣回工程预付款的50%。 (3) 当工程款(含预付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时暂停支付,余款竣工时进行结算。 (4) 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竣工结算时一次扣留。 (5) 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月结算。 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8月份业主提出并经设计单位同意,进行了一项设计变更,改变了某装饰材料的品种,使合同价款增加了15万元,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因此增加到165万元。但不影响工期。 本案例的工程预付款为多少?
市服装厂承租华夏开发公司的六间房屋后,在未经过华夏开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中的四间房屋分别出租给宇威公司与天成公司。由于宇威公司改变房屋结构,被华夏开发公司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市服装厂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恢复房屋原状,人民法院通知宇威公司与天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过审理,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责令宇威公司恢复房屋原状。根据上述情况,( )在不服一审判决时,可以上诉。[2000年真题]
2010年3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在Z省W市B县县城内建设花园住宅小区。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对此,B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B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虚假广告行为进行了查处。A房地产开发公司对B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申请了行政复议。请结合以上背景,回答以下问题。 B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对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若A房地产开发公司听证,应在B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告知其有权申请后的(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2010年3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在Z省W市B县县城内建设花园住宅小区。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对此,B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B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虚假广告行为进行了查处。A房地产开发公司对B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申请了行政复议。请结合以上背景,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A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B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可以向(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002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8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A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2002年7月,A公司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C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C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A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03年6月起停工。A公司欠付B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A公司依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B公司为追索欠款和违约金,于2003年8月诉至法院,申请保全在建商品楼,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拍卖受偿。C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在建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B公司追索的材料款、人工费、违约金中,哪些属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某软件开发公司负责开发一个Web服务器服务端处理软件,其核心部分是对客户端请求消息的解析与处理,包括HTTP报头分离、SOAP报文解析等功能。该公司的架构师决定采用成熟的架构风格指导整个软件的设计,以下()架构风格,最适合该服务端处理软件。
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该公司的()。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纳税人)5月1日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住宅30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每套建筑面积120平米,每平米2500元(含税),采取简易办法计税。预售2016年5月4日开工的商铺2000平米,每平米均价5000元,收取预收款。计算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位于某县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1月~2015年3月开发高档住宅楼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12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地价款15000万元,并规定2012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3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900万元。 (3)2014年6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2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2年,建筑企业按照实际收取的价款开具了相关发票。 (4)2014年7月对项目进行精装修,支付装修公司装修费1100万元。 (5)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75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14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20万元,该利息支出能够按项目合理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6)2014年8月开始销售,可售建筑面积共计45000平方米,截止2014年11月底销售90%,取得收入60750万元;剩余10%部分尚未销售,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办理了土地增值税清算。 (7)2015年3月底,公司将剩余的10%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价款540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2014年11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