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A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2002年7月,A公司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C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C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A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03年6月起停工。A公司欠付B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A公司依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B公司为追索欠款和违约金,于2003年8月诉至法院,申请保全在建商品楼。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拍卖受偿。c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在建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请说明B公司要求以在建商品楼拍卖所得受偿的法律依据的内容。 (3)在B公司与C银行均要求对在建商品楼行使受偿权利的情况下。谁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并说明理由。 (4)B公司追索的材料款,人工费、违约金中。哪些属于享有优先权的范围?
2002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8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A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2002年7月,A公司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C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C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A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03年6月起停工。A公司欠付B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A公司依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B公司为追索欠款和违约金,于2003年8月诉至法院,申请保全在建商品楼,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拍卖受偿。C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在建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在B公司与C银行均要求对在建商品楼行使受偿权利的情况下,谁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并说明理由。
2002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8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A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2002年7月,A公司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C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C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A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03年6月起停工。A公司欠付B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A公司依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B公司为追索欠款和违约金,于2003年8月诉至法院,申请保全在建商品楼,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拍卖受偿。C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在建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请说明B公司要求以在建商品楼拍卖所得受偿的法律依据的内容。
陈某系某村采石场负责人,同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为期一年承包合同。在生产中,陈某为贪图省工省料,竟违反有关规程中关于不准采用“簸箕形”的办法开采矿石的规定,过多地打腰炮和脚炮,致使该岩岩面逐步形成了“簸箕形”(岩面向前倾出),存在着塌方的隐患。某年12月24日上午,陈某及两名助手在朝北岩口靠西脚下的一个炮眼里装上9.8公斤炸药,上午8时许引爆。爆炸后,陈某违反“放炮完毕后,须及时从上向下撬掉险石、浮石,未清除之前其下方人员不准生产”的规定,即令助手金某鸣哨解除警戒,致使躲避在离爆炸点仅80m处的20余名民工涌入采石场内运石作业。离炮响仅2min左右,陈某和另外几名运石民工发觉从岩壁顶部有泥沙、小石块掉落,即一起呼喊:危险,快跑!喊声未落,从16.5m的高层、宽23.5m的岩面上,塌下7.755立方米的泥石,造成7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的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上述事实,请判断以下说法是否正确,企业不需要制定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建立避炮(设施)地点。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属于发包人义务的是()。
农民王某承包其所在村的荒地400亩,根据其与村委会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其每年交付4万公斤大豆。订约后第二年王某将承包土地的一半转包给同村村民李某,并征得了村委会的同意。则在土地承包期内,村委会每年()
某堤防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估算工程量为5300m3,单价为180元/m3。合同工期为6个月。有关付款条款如下:(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估算合同总价20%的工程预付款;(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保修金;(3)当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估算工程量的1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或1.1);(4)每月签发付款最低金额为15万元;(5)工程预付款从乙方获得累计工程款超过估算合同价的30%以后的下一个月起,至第5个月均匀扣除。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见表1F420154-2。 问题:(1)估算合同总价为多少? (2)工程预付款为多少?工程预付款从哪个月起扣留?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多少? (3)每月工程量价款为多少?应签证的工程款为多少?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多少?
某建设单位与A市政工程公司(简称A公司)签订管涵总承包合同,管涵总长800m,A公司将工程全部分包给B工程公司(简称B公司),并提取了5%的管理费。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 (1)出现争议后通过仲裁解决。 (2)B公司在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应赔偿A公司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 B公司采用放坡开挖基槽再施工管涵的施工方法。施工期间A公司派驻现场安全员发现某段基槽土层松软,有失稳迹象,随即要求B公司在此段基槽及时设置板桩临时支撑。但B公司以工期紧及现有板桩长度较短为由,决定在开挖基槽2m深后再设置支撑,且加快基槽开挖施工进度,结果发生基槽局部坍塌,造成一名工人重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B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责令其停工,A公司随后向B公司下达了终止分包合同通知书,B公司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是否应当受理B公司的诉讼?为什么?
地处县城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014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总承包本县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9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3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三分之一转包给县城的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转包合同记载劳务费1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2000万元。 (2)工程所用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中,4000万元由建筑工程公司自产货物提供,2000万元由安装公司外购货物提供。 (3)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产货物涉及材料的进项税额236万元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支付的相关的运输费用30万元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4)建筑工程公司内设非独立核算的宾馆,全年取得餐饮收入80万元,歌舞厅收入60万元,台球和保龄球收入12万元(说明:上述业务全部完成,相关款项全部结算,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征收。台球、保龄球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其他娱乐业适用20%的营业税税率)。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安装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3)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的自产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4)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5)建筑工程公司宾馆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某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签订了写字楼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成本增加,这属于施工风险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