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和《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等文件,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经审评后,向营运单位颁发“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的规定,核设施质量保证大纲可分为()个阶段制订。
核设施质量保证特别强调一切活动(工作)必须按照预先()的文件实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质量保证审评范围包括四个阶段的()方面。
核电的发展带动了整个核燃料循环链的发展,这些核设施包括()的运行,已经导致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并使人们受到辐射照射。
核设施营运单位建立核设施质量保证组织结构的主要工作是确定核设施管理组织结构中的各个营运单位与供方单位之间,以及供方单位管理组织结构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在质量保证体系中的()。
对于具体的核设施建设和运行,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质量保证体系适用的范围应由合同确定。在签订舍同书后,供方单位应根据采购单位采购文件的要求以及所进行核安全重要活动的(),确定影响质量的活动及其控制分类,这就是在实践中所说的“合同评审”。
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核事故,()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