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都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律师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在法庭上进行的辩论活动被称为()
双方结婚后男方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并在法庭上当着法官的面写了保证书称:“我今后保证和女方和好如初,不出现任何对不起女方的事情,如果出现,放弃所有家产。”但在女方撤回离婚诉讼不久,男方又因在娱乐按摩场所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并罚款3千元。女方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按保证书履行,男方翻悔不同意。请问这种保证书有效吗?
美国第16任总统林肯,在未就任总统之前当过律师,有一回他接受委托替已初步判为“谋财害命”的被告(小姆斯特朗)辩护。在法庭上主要证人福尔逊发誓说,10月18日(农历初七)晚上11点钟,他在30m外清楚地目睹被告站在西面,用枪击毙站在东面的死者;还说肯定认清了被告的脸,因为当时月光正照在他的脸上。试问林肯能否帮助被告打赢这场官司?若能,其胜诉的科学依据是什么?
在法庭上,若以幼儿为目击证人,则应该考虑到幼儿证词的可靠性,原因是()。
魏某是法学院教授,在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他因为传播淫秽录像而被起诉的毛某担任辩护人,在法庭上依据刑法学理论对传播淫秽录像的犯罪构成作了阐述,并综合其他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魏某的辩护意见属于( )
在一起钢材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过程中,作为买方的施工企业将钢材厂家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价目表下载并打印,并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则该证据种类属于()。
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予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 被告张某辩称:我的确在2005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但此款早已抵销。因为原告曾于2006年2月打电话请我帮他买一台摄像机,我在2006年2月底买了摄像机,后不久便将摄像机送到原告家里并将剩下的500元钱交给了原告。当时因原告找不到借据,所以借据未拿回。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摄像机发票(购货人为李某)的复印件及手机电话录音(因当时怕摘错摄像机的型号,特意将原告要被告帮助买摄像机的电话作了录音)。 原告称:被告帮我购买摄像机花9500元是事实,但9500元钱在被告将摄像机送到我家时就给了被告,当时有朋友陈某在场看到。据查陈某已出国留学,其妻邱某在法庭作证说:“我丈夫告诉我,李某家买了一台摄像机,9500元钱,是张某帮买的。我问他怎么知道是9500元,他说是他在李某家看到李某点钱给张某。” 其中哪些是传来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体现了以下哪一项原则()。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