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5日,田某、蔡某、王某、陈某投资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中田某、陈某分别以现金100万元出资,蔡某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王某以其知识产权作价50万元出资。同时公司章程规定,田某、蔡某、王某、陈某按照1:1:1:1的比例平均分配利润。4月1日,蔡某即将其房屋交付给公司使用,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7月1日,公司债权人姚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认定蔡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月1日,A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时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妻弟万某为公司独立董事。10月1日,A公司为开拓市场,决定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在股东大会上,股东王某投了反对票,同时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持的全部10%的股份,遭到公司拒绝。11月20日,王某拟退出公司,将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薛某。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问题。万某是否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并说明理由。
不属于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是()。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能担任独立董事。
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