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不可以行使追索权?()
A公司为筹集资金出售600万应收账款,该公司与某代理机构签定了一份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协议,该机构同意按应收账款总额的85%付现,同时在应收账款总额中预留10%用于抵扣预计销售退回款,A公司按出售应收账款总额的2%支付佣金,协议归定,在三个月后货款收到时A公司与该机构清算预留的销售退回款。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的货款和增值税为93.6万元,其成本为60万元,三个月后货款收齐,A公司与代理机构进行了账款清算。 A公司另将一项半年期700万元应收账款在某金融机构质押取得560万短期借款。 A公司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出售和质押的应收账款都已经按照2%的比例计提了坏账准备。 要求:作出A公司以上业务的会计处理。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自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通知的期限是()。
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追索权无法行使。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自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通知的期限是()。
2016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支票,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2016年12月5日,丁公司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有关丁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下列说法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福费廷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期限在1年以下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卖断给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或大型金融公司),以提前取得现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
2009年4月5日,甲签发出票后3个月到期的汇票一张,收款人为乙,丙为付款人。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2009年4月15日,丁要求丙承兑时遭拒绝。丁行使追索权的时间应在()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戊公司可对其行使追索权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