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有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作如下变更:(1)将一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改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2)对某栋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办公楼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该办公楼2017年年初账面价值为6800万元,未发生减值,变更日的公允价值为8800万元。该办公楼在变更日的计税基础与其原账面价值相同。(3)将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由按销售收入2%计提改按3%计提,2017年销售收入为50000万元。(4)将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由10年改为8年,折旧方法由年限平均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甲公司该管理用固定资产原每年计提折旧额为230万元(与税法规定相同),按8年及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时2017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350万元。变更日该管理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相同。(5)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由先进先出法改为移动加权平均法。甲公司存货2017年年初账面余额为20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用于生产产品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由直线法改为产量法。甲公司该生产用无形资产2017年年初账面余额为7000万元,原每年摊销700万元(与税法规定相同),累计摊销额为2100万元,未发生减值;按产量法计提摊销,2017年应摊销800万元。变更日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相同。(7)内部研发项目开发费用的处理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改为符合条件的资本化。2017年发生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费用为1200万元。税法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费用的计税基础为其资本化金额的150%。(8)所得税的核算由应付税款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上述变更均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涉及会计政策变更的[除事项(5)]均采用追溯调整法,不存在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情况;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不会发生变化。根据资料(7),判断内部研发项目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费用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其发生额。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的财务报告于2018年4月10日批准对外报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8年4月8日,甲公司于2017年9月5日销售给乙公司的一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被退回。该批商品的售价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甲公司已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乙公司货款尚未支付。经核实甲公司已同意退货,所退商品已入库。假定甲公司2017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年3月20日完成。不考虑其他因素,2017年12月31日因该事项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万元。
甲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外购一栋写字楼并于当日对外出租,取得时成本为12000万元,该写字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7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公允价值跌至11200万元。税法规定,该类写字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0。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并预计在未来期间内保持不变,甲公司预计未来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暂时性差异,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因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万元。
甲公司拥有乙公司8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2017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8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售价为1000万元;至2017年12月31日,乙公司将上述商品已对外销售40%,该商品未发生减值。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均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其所得税。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由于该批商品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万元。
甲公司拥有乙公司8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控制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2017年9月甲公司以80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格将一批自产产品销售给乙公司,该批产品在甲公司的生产成本为500万元。至2017年12月31日,乙公司对外销售该批商品的60%,假定涉及的商品未发生减值。甲、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15%,且在未来期间预计不会发生变化。税法规定,企业的存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2017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中上述存货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