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传媒行业技能考试
问答题中国公民张某编写了一部书稿《数码相机指南》,于2004年1月将该书稿大纲送交甲出版社联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规定程序进行选题论证并列选后,与张某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将所编《数码相机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张某保证合法拥有《数码相机指南》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如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问题,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甲出版社获得的专有出版权为期5年;如果书稿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甲出版社应于张某交付该书定稿后的5个月内出版该书,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人民币1万元。 2004年3月,张某按合同约定将最后改定的全部书稿交付甲出版社。该书稿将数十家数码相机生产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相机的功能特点等分成八大部分编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绍该类相机的共同特性。审稿人员都认为:该书稿的编排和介绍也还合理、到位,但是其中汇集的许多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署名来看,其著作权应属于相应的相机生产公司,必须得到这些公司的许可使用授权该书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与张某联系,请其提供有关公司的授权证明。但是直到当年11月,张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决定不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张某。 2005年2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已经拥有《数码相机指南》专有出版权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对书稿提出过任何修改意见,这足以说明书稿质量已经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该社本应当按合同约定至迟于2004年8月出版该书,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构成违约;甲出版社索取数十家公司的授权证明,只是为了规避违约责任而企图迫使张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为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载有的内容只是一些现成的技术数据和已经客观存在的相机操作方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且它们都是赠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数码相机指南》能否出版与这些公司毫无关系。最后,张某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张某是否可以成为《数码相机指南》的著作权人?为什么?
问答题某图书出版社在2009年7月准备增补以下6个选题: ①《2009年热力学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选》 ②《澳门特别行政区大事记》(配光盘) ③《中俄边界变迁研究》(附地图) ④《现代人体美术作品选》 ⑤《伊斯兰教的形成与发展》 ⑥《古今天象奇观集萃》 选题①的书稿由热力学会主编。理化编辑室主任看过稿件后,认为内容过于专深,本社编辑人员难以把握其知识的正确性,担心难以保证图书质量。于是热力学会建议:由学会约请某大学物理系的一名副教授担任该书稿的责任编辑,并由该系两位教授负责完成复审和终审工作,出版社收到定稿作整体设计后就可安排印制,但是出版社没有同意。 选题④的作者交稿时提出:出版社完成审稿和编辑加工后,由作者自行联系印刷厂印制3000册,交出版社样书30册,其余由其自销;作者除承担印制费用外,再交给出版社3万元,但是出版社也没有同意。 出版以上选题的图书,出版社应分别办理哪些手续?
问答题D公司原总裁K曾向书法家G求赠一幅书法作品,G应其请求书赠,还题款“K先生正”,并盖了自己的名章和闲章。后D公司编写了一部介绍本公司发展情况的书稿,交由M出版社出版。书稿将付印时,D公司又经己退休的K同意而将G所赠书法作品送到M出版社,要求把它印在封面上并用做插页。M出版社同意照此办理。但是在制作过程中,M出版社认为作品上的题款和G的闲章不宜印到书上,征得D公司同意后便在排版文件中用图像加工技术将其去除。该书出版后,M出版社及时向G邮寄了样书和相应的报酬。G看过样书后,十分气愤,不但拒不接受M出版社付给的报酬,并且一纸诉状将K、D公司和M出版社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三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为什么说M出版社侵犯了G的著作权?
问答题作者A在《投稿指南》一书上发现《食品大观》杂志的地址,于2003年12月10日向该杂志投了一篇文章《馒头与面包--谈中西方饮食文化》,原文约1550字。他还随文章附上一封信,表示仅仅把该文章的非专有报刊形式出版权授予给该杂志。到2004年1月15日未见回音,他就写信给该杂志询问,重申授权事宜,但一直未收到任何反馈。不料,到了 2004年3月5日,《食品大观》给A寄来稿酬50元和样刊(2004年2月号)。 A颇感不平,打电话到《食品大观》杂志社,认为该社没有在规定期限回音,现又发表此文,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该社的回答是:该社在2003年的每期上都刊登了"投稿须知",说明该杂志的用稿期限是2个月;稿酬标准为50元/千字;文章发表后,杂志社享有1年的专有出版权,未经同意,其他任何报刊社、出版社不得转载。该杂志社并没有侵权。而且A还注意到编辑对该文作了文字上的改动和删减,少了70字。他认为应得稿酬应该是100元。 不久,A和《食品大观》杂志社几乎同时发现,B出版社未经许可,于2004年4月出版了由汇编者C编选的《中外饮食文化概览》,收入《馒头与面包》一文,说明"作者A著,《食品大观》2004年2月号发表"。二者都认为,B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有出版权,要求B出版社承担相应责任。B出版社辩解其在出版合同中要求汇编者C保证取得所有作者的著作权,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B出版社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中国学者甲早年的许多讲话稿,由其学生李某整理后按时间顺序编成《夜话》一书,于1948年出版,此后多次再版,作者署名均为甲。李某1960年去世,而甲也于1988年去世。甲的儿子乙为其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2012年,乙在北京一书店发现,A出版社当年出版的《甲思想录》一书编者署名为张某。该书全部内容由甲的100篇文章组成,其中63篇取自《夜话》,其余作品取自甲的其他作品。乙之前对此毫不知情,所以认为张某和A出版社侵犯了其权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诉称:张某与A出版社在编纂出版《甲思想录》一书时,事先未取得其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且该书的编选严重破坏了《夜话》的完整性。因此,张某与A出版社共同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权利。 张某辩称:他对甲的作品进行过长期研究,为了将甲的主要成果及其研究过程清晰地展现出来,让公众更深刻地认识甲对中国学术界的贡献,才从包括《夜话》在内的甲的众多作品中精心选择了这100篇文章,按照甲进行理论研究的各个方面组合编排成《甲思想录》。他为此付出了大量创造性劳动,当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夜话》的整理者李某去世已久,故这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已过。乙虽然是甲的儿子,但没有证据可证明乙参与了甲的创作并分享其著作权。所以,《甲思想录》的编纂出版并未侵犯乙的著作权权利。 A出版社辩称:《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工作是严格按照著作权法和出版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的。出版社与张某就出版该书所订立的出版合同明确约定,张某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有侵权,张某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因此,出版社对《甲思想录》一书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侵犯了乙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应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张某和A出版社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A出版社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哪几项?
问答题某出版社出版某作家的一本畅销书,双方约定,版税率为在10000册以内10%,10000册到20000册之间11%,定价28元。2009年总计发行了7500册,2010年又发行了2500册。 问题一: 作者2009年的税前版税有多少?出版社在实际支付时须代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问题二: 作者2010年的版税(税前)有多少,出版社在实际支付时须代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有多少? 问题三: 作者这两年应得的税后收入有多少?
单选题王某是A出版社编辑,在文学编辑室工作。他喜欢利用业余时间绘画,又精通计算机技术。出版社为宣传其形象,推行品牌战略,经社领导商议后决定,在社内外广泛征求“社标”,要求既要反映出版社的名称,又要体现该社的出书范围。出版社还在某专业报纸发布了该社向全社会征集“社标”图样的启事,但未标明其版权归属。出版社社长B找到王某,要他也参与社标的设计。王某马上答应了。几天后,王某设计出了社标图样,与其他参评作品一起参加社里组织的专家评选。经研究,专家一致同意王某设计的社标图案中标。出版社包括B在内的社领导也十分满意,决定以此社标图样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经过审查,最后核准注册了该社标。社标权人登记为王某所在的A出版社。 这时,A出版社准备多年的一套系列图书计划推向图书市场,就将社标放在封面的醒目位置上,并进行了大规模的促销活动。这一举动收到了良好的销售效果,王某设计的社标也逐渐为大家所熟知。以后,A出版社出版的每种图书都印上该社标。 王某见后,即向出版社领导要求从每次的销售利润中提成一定比例作为自己的报酬,但被社长B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诉诸法院。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王某认为自己是该社标的设计人,对社标图案享有著作权;而A出版社认为王某是该社员工,设计社标是领导安排的工作,社标图案属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出版社所有。’2.王某认为自己是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专有权利,A出版社若不满足他的要求,他就有权禁止A出版社继续使用该社标;A出版社则认为社标权为其所有,王某无权干涉出版社对该社标的使用,也无权获得报酬。 该社标图案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
问答题2008年4月,甲出版社与张刚签订合同约定:张刚接受甲出版社委托,主编成人教育培训教材《英语听说教程》书稿和配套教学软件。该套教材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并由其出版,但甲出版社应为张刚和其他编写人员署名,并以一次性稿酬形式向编写人员支付报酬。合同签订后,张刚向甲出版社提出,希望由其好友陈平经营的乙发行公司担任该教材的总发行,并出示了本省新闻出版局颁发给乙发行公司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甲出版社同意了。 2009年8月,张刚交稿。甲出版社指派新招聘的编辑王栋审稿。王栋是英语专业应届硕士生,两年前已获得出版专业初级职业资格。他在审读《英语听说教程》稿件时,提出不少很好的意见,负责指导王栋的副编审李群看后很满意。因此,在该书稿退修返回并经三审通过后,出版社又让王栋对全稿进行编辑加工,由李群复核后提交复审、终审审定。在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出版与《英语听说教程》配套的电子出版物光盘后,甲出版社安排王栋与本社相关部门一起用张刚提供的原始电子文件制作了原版盘。 2010年3月,《英语听说教程》出版,该书的面封和扉页署有“张刚主编”,其他编写人员名单列于前勒口,后勒口标有“责任编辑:李群,王栋”和封面设计者姓名;配套的光盘因与图书一起销售,盘面上仅印“《英语听说教程》配套教学软件”字样,装于粘在图书底封里的空白纸袋内。甲出版社随即把该教材委托乙发行公司总发行。 2010年5月,王栋发现,丙公司生产、销售的“跟我学外语”学习机的说明书声称通过上网下载能得到最新的英语听说学习指导,怀疑其中会擅自使用甲出版社的教材。于是,他按照说明书的介绍,登录丙公司网站的“跟我学外语”网页,点击其中“教学软件推荐”项后,进入一个名为“英语电子教材世界”的网站,看到列有数十种包括《英语听说教程》在内的英语教材教学软件。王栋按要求支付费用后得以下载该教学软件。经试用发现,其中内容与《英语听说教程》配套教学软件相同,但文件格式不同,不能在计算机上使用,只能在“跟我学外语”学习机上使用。王栋再次登录“英语电子教材世界”网站,查看其经营者的资料,但是主页上找不到新闻出版总署的互联网出版批准文号。甲出版社再根据“英语电子教材世界”的网址,请求互联网主管部门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帮助确认经营者的身份,但是,在ICP/IP地址信息管理系统中和全国互联网出版单位名录中都没有与该网址对应的资料。 根据这一情况,甲出版社以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在法庭上,丙公司辩称:《英语听说教程》面封和扉页的作者署名都是“张刚主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而著作权应该归属作者所有,甲出版社称自己享有该教材的著作权是违法的;甲出版社作为图书出版者,只享有作者授予的图书专有出版权,而在互联网上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仅与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并没有侵犯甲出版社的图书专有出版权。因此,甲出版社并非真正的权利人,无权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此外,丙公司只是提供了“跟我学外语”学习机的技术数据,让丁信息技术公司据之更改软件的文件格式,以满足用户需求,而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各种教学软件放到网站上供用户有偿下载的行为,都是丁信息技术公司实施的。如果说这种行为侵权,那也必须由丁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丙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为什么问题二中的某项或某几项说法是正确的?
问答题作者A在《投稿指南》一书上发现《食品大观》杂志的地址,于2003年12月10日向该杂志投了一篇文章《馒头与面包--谈中西方饮食文化》,原文约1550字。他还随文章附上一封信,表示仅仅把该文章的非专有报刊形式出版权授予给该杂志。到2004年1月15日未见回音,他就写信给该杂志询问,重申授权事宜,但一直未收到任何反馈。不料,到了 2004年3月5日,《食品大观》给A寄来稿酬50元和样刊(2004年2月号)。 A颇感不平,打电话到《食品大观》杂志社,认为该社没有在规定期限回音,现又发表此文,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该社的回答是:该社在2003年的每期上都刊登了"投稿须知",说明该杂志的用稿期限是2个月;稿酬标准为50元/千字;文章发表后,杂志社享有1年的专有出版权,未经同意,其他任何报刊社、出版社不得转载。该杂志社并没有侵权。而且A还注意到编辑对该文作了文字上的改动和删减,少了70字。他认为应得稿酬应该是100元。 不久,A和《食品大观》杂志社几乎同时发现,B出版社未经许可,于2004年4月出版了由汇编者C编选的《中外饮食文化概览》,收入《馒头与面包》一文,说明"作者A著,《食品大观》2004年2月号发表"。二者都认为,B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有出版权,要求B出版社承担相应责任。B出版社辩解其在出版合同中要求汇编者C保证取得所有作者的著作权,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食品大观》"投稿须知"对作者A的投稿合理有效吗?为什么?
问答题某图书出版社在2009年7月准备增补以下6个选题: ①《2009年热力学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选》 ②《澳门特别行政区大事记》(配光盘) ③《中俄边界变迁研究》(附地图) ④《现代人体美术作品选》 ⑤《伊斯兰教的形成与发展》 ⑥《古今天象奇观集萃》 选题①的书稿由热力学会主编。理化编辑室主任看过稿件后,认为内容过于专深,本社编辑人员难以把握其知识的正确性,担心难以保证图书质量。于是热力学会建议:由学会约请某大学物理系的一名副教授担任该书稿的责任编辑,并由该系两位教授负责完成复审和终审工作,出版社收到定稿作整体设计后就可安排印制,但是出版社没有同意。 选题④的作者交稿时提出:出版社完成审稿和编辑加工后,由作者自行联系印刷厂印制3000册,交出版社样书30册,其余由其自销;作者除承担印制费用外,再交给出版社3万元,但是出版社也没有同意。 什么出版社不能同意选题④作者的建议?出版社应如何处理才妥当?
问答题A为某省甲重点高中语文教师,多年来一直在该校从事语文教学工作。按照甲高中规定,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在每学期末上交教案给学校检查。 1999-2009年,A按学校规定先后上交高中三个年级全部语文教学教案共20册。 2012年4月,乙出版社和丙文化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丙文化公司把丛书"高中语文同步解析"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乙出版社,为期5年。丙文化公司保证对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及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或足以导致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况;如发生此类情况,责任完全由丙文化公司承担。 2012年8月,乙出版社出版了"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共包括6种图书。2012年9月,A为教学参考购买该丛书,发现有两种书完全使用了其教案的内容,但事先她对此事一无所知。于是,A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乙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 A认为:她是其教案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各种权利;乙出版社出版的"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中有两种书使用A的教案,却未经其许可,也未给A署名,更未支付报酬,侵犯了A的多项权利;另外,涉案图书差错很多,不少差错甚至会误导读者,当属不合格产品。 乙出版社向法院提交了丙文化公司和甲高中出具的证明。丙文化公司的证明称:"涉案两部书稿系据我单位与甲高中所签著作权转让合同而来,非从A处取得。当初曾将此情况告诉乙出版社。"甲高中的证明称:"A写作和上交教案时为本校教师,根据学校的规定写作教案并上交,是职务行为,所以这些教案的著作权属于学校。学校确实与丙文化公司签合同将教案的著作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乙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事先已经征得本校同意。" 据此,乙出版社辩称:涉案教案均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理应归属甲高中;丙文化公司将之编入丛书中时,是得到著作权人甲高中授权的。"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是由丙文化公司署名并承担责任的作品,乙出版社出版该书有丙文化公司的合法授权,所以没有侵权。不过,对于A指出的两种图书中的差错,乙出版社承认是编辑、校对工作不够精细造成的,并向法院表示今后要加强规范化管理。甲高中证明中关于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问答题由甲主编、甲和乙合作编写的一本书交出版社出版。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以版税方式支付甲的主编稿酬,版税率为3%,按实际销售数结算;出版社另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支付甲和乙的撰稿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100元/千字,印数稿酬标准和具体计算方式均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方便计算,所有稿酬均在年底结付。 2011年3月,该书出版。定价40元,首印8000册。全书应付稿酬的字数为153800字,甲和乙各撰稿50%。 出版社将该书按六折批发给省新华书店批销中心5500册。到2011年12月,批销中心实现销售5000册,剩余部分未退货,转入下一年继续销售。 2012年1月,甲提出自费订购2000册,并要求按定价的七折购买,出版社同意,并很快把书交给甲。考虑到该书尚有市场潜力,出版社决定重印5500册。该书印出后,又按六折批发给批销中心4500册。截至2012年年底,批销中心退货500册,其余实现销售。 该书第1次印刷后,甲和乙应得税前稿酬多少元?
多选题2010年1月底,郑毅在小区门口捡到一只装有30万元的皮包,毫不心动,想方设法归还给了失主,社区干部刘强据此撰写《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投给月刊《美善》,赞扬郑毅拾金不昧之举。2010年第3期《美善》用5个页面(每面约780字)刊出了该文,署名为"刘强"。同时,《美善》在目次页右下方按例登载了该杂志社声明,内容为:"本杂志社严正声明:凡在《美善》发表的作品,未经本社同意,任何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和影视单位不得擅自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否则将视作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2010年4月中旬,美善杂志社的一名编辑看到4月10日出版的《社区文化报》也登载了《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但是篇幅减少了,仅有110行,每行20字。经仔细比对,这篇文章所反映的作品主题、记叙的基本内容和所采用的基本表达形式,均没有变更。文章末尾注明"刘强原作,本报摘编"。 美善杂志社将此情况告诉刘强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社区文化报社侵权。 原告认为:在杂志社已经明确声明禁止"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的情况下,《社区文化报》仍然登载《美善》上的已发表文章,这是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杂志社的专有出版权;社区文化报社未经作者许可,大量删节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社区文化报社非法使用作品且不支付报酬,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 被告答辩称:《社区文化报》确实摘编登载了刘强的作品,但报社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规定,没有侵犯作者美善杂志社的权利;至于作者的稿酬,报社将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标准支付,现在法定期限未满,故尚未支付,这并不构成侵权。 刘强认可社区文化报社关于稿酬的解释,但不接受其他辩解。 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哪一项或哪几项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 )
问答题A为某省甲重点高中语文教师,多年来一直在该校从事语文教学工作。按照甲高中规定,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在每学期末上交教案给学校检查。 1999-2009年,A按学校规定先后上交高中三个年级全部语文教学教案共20册。 2012年4月,乙出版社和丙文化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丙文化公司把丛书"高中语文同步解析"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乙出版社,为期5年。丙文化公司保证对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及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或足以导致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况;如发生此类情况,责任完全由丙文化公司承担。 2012年8月,乙出版社出版了"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共包括6种图书。2012年9月,A为教学参考购买该丛书,发现有两种书完全使用了其教案的内容,但事先她对此事一无所知。于是,A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乙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 A认为:她是其教案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各种权利;乙出版社出版的"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中有两种书使用A的教案,却未经其许可,也未给A署名,更未支付报酬,侵犯了A的多项权利;另外,涉案图书差错很多,不少差错甚至会误导读者,当属不合格产品。 乙出版社向法院提交了丙文化公司和甲高中出具的证明。丙文化公司的证明称:"涉案两部书稿系据我单位与甲高中所签著作权转让合同而来,非从A处取得。当初曾将此情况告诉乙出版社。"甲高中的证明称:"A写作和上交教案时为本校教师,根据学校的规定写作教案并上交,是职务行为,所以这些教案的著作权属于学校。学校确实与丙文化公司签合同将教案的著作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乙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事先已经征得本校同意。" 据此,乙出版社辩称:涉案教案均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理应归属甲高中;丙文化公司将之编入丛书中时,是得到著作权人甲高中授权的。"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是由丙文化公司署名并承担责任的作品,乙出版社出版该书有丙文化公司的合法授权,所以没有侵权。不过,对于A指出的两种图书中的差错,乙出版社承认是编辑、校对工作不够精细造成的,并向法院表示今后要加强规范化管理。 涉案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问答题由甲主编、甲和乙合作编写的一本书交出版社出版。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以版税方式支付甲的主编稿酬,版税率为3%,按实际销售数结算;出版社另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支付甲和乙的撰稿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100元/千字,印数稿酬标准和具体计算方式均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方便计算,所有稿酬均在年底结付。 2011年3月,该书出版。定价40元,首印8000册。全书应付稿酬的字数为153800字,甲和乙各撰稿50%。 出版社将该书按六折批发给省新华书店批销中心5500册。到2011年12月,批销中心实现销售5000册,剩余部分未退货,转入下一年继续销售。 2012年1月,甲提出自费订购2000册,并要求按定价的七折购买,出版社同意,并很快把书交给甲。考虑到该书尚有市场潜力,出版社决定重印5500册。该书印出后,又按六折批发给批销中心4500册。截至2012年年底,批销中心退货500册,其余实现销售。 截至2012年年底,该书的出版码洋和销售实洋各是多少元?
问答题甲、乙两位作者共同创作一部书稿,共40万字,其中甲写作35万字,乙写作5万字。出版社经过选题论证和审稿,同意接受出版,并计划首次印5000册,定价35元。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提出了下列两种付酬方式供作者选择: A.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基本稿酬标准为每千字50元, 印数稿酬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支付。 B.版税:版税率为6%,按印数结算支付。 按上述两种方式计算,出版社在实际支付时须为甲、乙各代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问答题2010年1月底,郑毅在小区门口捡到一只装有30万元的皮包,毫不心动,想方设法归还给了失主,社区干部刘强据此撰写《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投给月刊《美善》,赞扬郑毅拾金不昧之举。2010年第3期《美善》用5个页面(每面约780字)刊出了该文,署名为"刘强"。同时,《美善》在目次页右下方按例登载了该杂志社声明,内容为:"本杂志社严正声明:凡在《美善》发表的作品,未经本社同意,任何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和影视单位不得擅自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否则将视作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2010年4月中旬,美善杂志社的一名编辑看到4月10日出版的《社区文化报》也登载了《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但是篇幅减少了,仅有110行,每行20字。经仔细比对,这篇文章所反映的作品主题、记叙的基本内容和所采用的基本表达形式,均没有变更。文章末尾注明"刘强原作,本报摘编"。 美善杂志社将此情况告诉刘强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社区文化报社侵权。 原告认为:在杂志社已经明确声明禁止"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的情况下,《社区文化报》仍然登载《美善》上的已发表文章,这是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杂志社的专有出版权;社区文化报社未经作者许可,大量删节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社区文化报社非法使用作品且不支付报酬,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 被告答辩称:《社区文化报》确实摘编登载了刘强的作品,但报社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规定,没有侵犯作者美善杂志社的权利;至于作者的稿酬,报社将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标准支付,现在法定期限未满,故尚未支付,这并不构成侵权。 刘强认可社区文化报社关于稿酬的解释,但不接受其他辩解。 报刊摘编已发表作品的法定稿酬标准是多少?
多选题A为某省甲重点高中语文教师,多年来一直在该校从事语文教学工作。按照甲高中规定,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在每学期末上交教案给学校检查。 1999-2009年,A按学校规定先后上交高中三个年级全部语文教学教案共20册。 2012年4月,乙出版社和丙文化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丙文化公司把丛书"高中语文同步解析"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乙出版社,为期5年。丙文化公司保证对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及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或足以导致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况;如发生此类情况,责任完全由丙文化公司承担。 2012年8月,乙出版社出版了"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共包括6种图书。2012年9月,A为教学参考购买该丛书,发现有两种书完全使用了其教案的内容,但事先她对此事一无所知。于是,A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乙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 A认为:她是其教案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各种权利;乙出版社出版的"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中有两种书使用A的教案,却未经其许可,也未给A署名,更未支付报酬,侵犯了A的多项权利;另外,涉案图书差错很多,不少差错甚至会误导读者,当属不合格产品。 乙出版社向法院提交了丙文化公司和甲高中出具的证明。丙文化公司的证明称:"涉案两部书稿系据我单位与甲高中所签著作权转让合同而来,非从A处取得。当初曾将此情况告诉乙出版社。"甲高中的证明称:"A写作和上交教案时为本校教师,根据学校的规定写作教案并上交,是职务行为,所以这些教案的著作权属于学校。学校确实与丙文化公司签合同将教案的著作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乙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事先已经征得本校同意。" 据此,乙出版社辩称:涉案教案均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理应归属甲高中;丙文化公司将之编入丛书中时,是得到著作权人甲高中授权的。"高中语文同步解析"丛书是由丙文化公司署名并承担责任的作品,乙出版社出版该书有丙文化公司的合法授权,所以没有侵权。不过,对于A指出的两种图书中的差错,乙出版社承认是编辑、校对工作不够精细造成的,并向法院表示今后要加强规范化管理。 关于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下列说法中哪种或哪几种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 )
问答题中国公民张某编写了一部书稿《数码相机指南》,于2004年1月将该书稿大纲送交甲出版社联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规定程序进行选题论证并列选后,与张某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将所编《数码相机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张某保证合法拥有《数码相机指南》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如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问题,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甲出版社获得的专有出版权为期5年;如果书稿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甲出版社应于张某交付该书定稿后的5个月内出版该书,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人民币1万元。 2004年3月,张某按合同约定将最后改定的全部书稿交付甲出版社。该书稿将数十家数码相机生产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相机的功能特点等分成八大部分编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绍该类相机的共同特性。审稿人员都认为:该书稿的编排和介绍也还合理、到位,但是其中汇集的许多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署名来看,其著作权应属于相应的相机生产公司,必须得到这些公司的许可使用授权该书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与张某联系,请其提供有关公司的授权证明。但是直到当年11月,张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决定不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张某。 2005年2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已经拥有《数码相机指南》专有出版权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对书稿提出过任何修改意见,这足以说明书稿质量已经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该社本应当按合同约定至迟于2004年8月出版该书,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构成违约;甲出版社索取数十家公司的授权证明,只是为了规避违约责任而企图迫使张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为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载有的内容只是一些现成的技术数据和已经客观存在的相机操作方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且它们都是赠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数码相机指南》能否出版与这些公司毫无关系。最后,张某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为什么?
问答题W公司未经有关期刊出版单位和期刊所刊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我国数千种期刊采取全刊扫描输入方式制成光盘版丛书《期刊大全》出版发行,获得巨额利润。对W公司的侵权行为,一些遭到侵权的期刊社、大学学报编辑部、出版社附设的期刊编辑部以及有关作者纷纷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问,这些诉讼人民法院是否都会受理?为什么?
当前列表仅展示前20条试题,搜“题王”小程序查看更多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