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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发布时间:2020-08-21 02:25:19

文章来源:

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判断
与本案有
利害关系
社会中介机构、
清算组成员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为债务人提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个人担任管理人
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管理人的指定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2.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3.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原文链接:https://m.tiw.cn/zixun/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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