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21 02: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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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 ||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 ||
(3)判断 与本案有 利害关系 | 社会中介机构、 清算组成员 |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为债务人提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 |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 |
个人担任管理人 | ||
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 ||
管理人的指定 | ||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2.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3.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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