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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级建造师《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条件》考点知识

发布时间:2020-09-09 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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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高频考点二十九、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施工方均应负责返修,但是对于非施工方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返修费用和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高频考点三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即实行终身负责制。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原文链接:https://m.tiw.cn/zixun/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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