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故本题中,张某有权要求马驹的主人支付其管理马驹期间支出的饲养费用、给马驹治伤的费用以及客人和自己的医疗费用。但是张某妻子看病的医疗费与管理马驹并无直接关系,张某无权要求马驹的主人偿付。注:《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