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关于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烟丝已纳消费税税款规定不正确的是()。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加工一批烟丝,委托方提供的烟叶成本49140元,甲卷烟厂收取含增值税加工费2457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计算甲卷烟厂该笔业务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某烟丝生产企业接受东方卷烟厂的委托,加工一批烟丝,2014年6月5日东方卷烟厂将外购的烟叶交给烟丝厂用于生产烟丝,2014年9月20日,烟丝厂将完工的烟丝交给东方卷烟厂,东方卷烟厂支付了加工费用。2014年11月12日,税务机关在对烟丝厂的流转税定期检查时发现该项业务中烟丝厂没有代收代缴东方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要求烟丝厂补缴该项业务的消费税,并处以未代收代缴税款4倍的罚款。该单位的负责人认为自己是委托加工业务的受托方,不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按照规定已经缴纳了加工费的增值税,所以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罚非常不理解,故派财务人员前往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政策咨询。要求:假定你是承办该项业务的税务师,请判断: (1)烟丝厂的行为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消费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其申报纳税的期限为自期满之日起()。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甲类卷烟,甲类卷烟的最高价210元/条、平均价200元/条(均为不含税价格)。2017年12月将50条卷烟做样品,分给各经销单位;将1大箱卷烟用于抵偿债务。以上业务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合计为()万元。
某卷烟厂2014年3月收购烟叶生产卷烟,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50万元,并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收购价款10%的价外补贴。已知,烟叶税的税率为20%。根据烟叶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0月从烟农手中购进烟叶,支付买价100万元,并且按照规定支付了10%的价外补贴同时按照收购金额的20%缴纳了烟叶税。将其运往乙企业委托加工成烟丝,发生运费8万元,取得运输发票,向乙企业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2万元、增值税2.04万元。将该批烟丝运回甲企业仓库,发生运费24万元,取得运输发票。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万元。
2018年6月,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7月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对外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6.5万元。则卷烟厂7月应缴的消费税为()万元。(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
华山卷烟厂是一家卷烟的生产企业,2014年年底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卷烟每箱加价300元直接销售给批发商,由于委托加工时受托方已经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华山卷烟厂就该项业务未申报缴纳消费税。 要求: 分析华山卷烟厂的税务处理是否恰当,并简要说明理由。
某卷烟厂2013年6月收购烟叶生产卷烟,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50万元,并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收购价款10%的价外补贴。已知,烟叶税的税率为20%。根据烟叶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卷烟厂6月份应缴纳烟叶税()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