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4-11
A.该10万元作为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清偿
B.该10万元可以由乙公司依法申报债权
C.管理人不得继续履行未履行的合同
D.合同继续履行后,由此产生10万元的共益债务
破产申请,是指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从各国破产法看,享有破产申请权的通常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准债务人即法人理事、有限公司董事、无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清算人等。有的国家还赋予一些国家机关以破产申请权,如英国公司法规定,贸易部和官方接管人在特定情况下有申请权,意大利1942年破产法规定,检察官有申请权。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破产申请权,但债务人申请破产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申请应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申请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称为自愿破产,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称为非自愿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管理人又称“无因管理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依法对本人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的当事人。根据大陆法各国民法的规定,管理人的基本债权是费用给付请求权;其主要债务是:(1)不违背本人真实利益,以有利于本人的方式从事适当管理,其内容受到本人可推知的意思的限制;(2)及时向本人通知管理事实和管理始末状况;(3)适时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利益移交本人;(4)对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给本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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