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甲企业和乙企业于2004年5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5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甲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4年5月20日提交乙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5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建设银行。6月10日乙企业在与丙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乙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丙企业已支付对价。6月20日,丙企业在与丁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企业,丁企业已支付对价。丁企业要求丙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丙企业的请求下,戊企业作为丙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2004年6月28日,持票人丁企业向建设银行提示付款,但建设银行拒绝付款。丁企业同日提取拒绝证明后,6月29日,丁企业向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乙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6月30日丁企业向保证人戊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戊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8万元,戊企业以丁企业尚未向丙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7月10日,丁企业向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丙企业以丁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丙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2006年7月1日,丁企业向甲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甲企业以丁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乙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案件,管理人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破产受理申请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的设备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标的额为10万元,为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比例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整个定金条款无效。
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对争议标的额大,案情比较复杂,需要专业人员鉴定、勘验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
刘某出资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刘某由于事务繁忙,委托关某全权负责企业的经营,但是约定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关某应先向刘某汇报,刘某同意后,关某方能签订合同。关某未经刘某同意,擅自与乙公司签订了15万元的供货合同,刘某拒绝追认,由于合同迟迟得不到履行造成乙公司10万元的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