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厂采购一台国产菲标准设备,制造厂生产该台设备所用材料费25万元,加工费2万元,辅助材料费3000元,制造厂为制造该设备,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进项增值税额2.5万元。专用工具费费率1.5%,废品损失费费率10%,外购配套件费5万元,包装费费率1%,利润率为7%,增值税税率为17%,非标准设备设计费3万元,则该国产非标准设备的销项税额为( )万元。
2013年6月甲企业签订了两份受托加工合同,与乙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注明:乙企业提供原材料20万元,甲企业收取加工费5万元,辅助材料费3万元;与丙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注明:甲企业提供原材料40万元,并收取加工费8万元。则甲企业当月应缴纳印花税()元。
某公司受托加工制作广告牌,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分别注明加工费40000元,委托方提供价值60000元的主要材料,受托方提供价值2000元的辅助材料。该公司此项合同应缴纳印花税计算错误的是()。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M公司加工应交消费税的B材料一批(非金银首饰),发出材料价款20000元,支付加工费1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000元,材料已加工完成,委托方收回B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B材料收回时的成本为()元。
甲在某服装店加工服装一套.取服装时,因带钱不够支付加工费,征得服装店同意将金戒指一枚留下,约定交清加工费后取回戒指,则服装店对戒指享有抵押权。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服装一批,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注明:原料由乙企业提供,甲企业共支付原料费和加工费150万元。就该业务甲企业和乙企业共应缴纳印花税()元。
2016年1月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烟丝,A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20万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3万元,B企业按照本企业同类烟丝销售价格35万元代收代缴A企业消费税10.5万元,A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20%以1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C卷烟厂,A企业就上述行为应缴纳消费税()万元。
某厂2014年3月发出材料委托某企业加工一批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批产品加工费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受托方另依法代收代缴消费税1579元,该厂在提货时正确的涉税会计处理为()。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原材料等,实际成本为70000元,支付乙企业加工费20000元,其中包括乙企业代垫的辅助材料500元。已知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同时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试计算乙企业代扣代缴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款。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烟丝,并保管1个月,至甲公司新仓库建成时提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加工费和仓储保管费共计50万元,已知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5‰,仓储保管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1‰,上述合同应按1‰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