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市民李小宝常年居住在甲市的A区,其在甲市的C区开了一家汽车修理铺。但其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长李大宝。李大宝居住在甲市的B区,而且实际上并不参与汽车修理铺的经营。李小宝为了拓展业务来源,与位于甲市L县的乡办企业泰华汽车修理厂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李小宝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泰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李小宝因此每年要向泰华汽车修理厂缴纳管理费4万元。为了满足逐渐增加的业务需求,2012年3月李小宝招聘了甲市D区的市民吴大维为其修理工。一日,吴大维在修理完客户吴莫愁送来的一辆轿车进行最后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路边的隔离带上,造成轿车损毁严重,基本报废,所幸吴大维并没有受伤。事后,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达成协议。现吴莫愁拟向法院起诉。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某企业2011年8月份开业,领受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专利证、税务登记证各一份。公司实收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300万元,除资金账簿外,启用了10本营业账簿;同年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易货合同,合同约定,以价值420万元的产品换取380万元的原材料,甲公司补差价40万元。2011年该企业应纳印花税()元。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收管理员对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超过()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责令限期办理税务登记。
对既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环保许可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环保部门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还应就其无照经营行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此类无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相对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某建筑企业于2013年成立,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件,资金账簿记载实收资本850万元、资本公积350万元,新启用其他营业账簿6本。该企业当年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2月某运输企业签订运输保管合同一份,合同中注明货物价值800万元,运费50万元,装卸费10万元,仓储保管费20万元; (2)4月将闲置仓库出租给某商业企业,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注明租期两年,年租金12万元,当年收取租金9万元;当月还将机器设备出租给某生产企业并签订财产租赁合同,月租金0.5万元,租期未定; (3)7月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注明承包金额2000万元;施工期间,该企业将其中600万元的安装工程分包给甲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4)10月与某企业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一份,合同中注明金额900万元,其中包括研究开发经费4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当年权利、许可证照与营业账簿共应缴纳印花税()元。
甲公司2013年3月开业,领受房产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件;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由委托方甲公司提供原材料300万元,需支付给乙公司不含税加工费20万元;另订立财产保险合同一份,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支付保险费10万元。已知,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5‰,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1‰,权利、许可证照的定额税率为每件5元。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缴纳印花税()元。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 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从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