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某餐饮公司于2017年1月8日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由于装修还未完工,1~3月份未能营业。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办理了税务登记,4月15日领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4月18日开始营业。 5月份该公司自行核算的营业收入为80万元,增值税为4.8万元,并于6月20日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核查发现,该公司有20万元的酒水饮料营业额财务人员隐匿了记账凭证,没有入账。 已知:增值税税率6%;城建税税率7%。税务机关核定该公司增值税和城市维护税均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 下列说法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是()。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 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 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某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7月开业,注册资金500万元,当年领用证照及签订相关合同如下:(1)领受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份;建账时共设8个营业账簿,其中有一本资金账簿,记载实收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2)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用30万元的产品换取30万元的原材料;与乙运输公司签订一项货物运输合同,分别注明运输费10万元和装卸费1万元。(3)以本公司财产80万元作抵押,向某银行借款100万元,合同规定年底归还,但该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年底无力偿还借款,遂按合同规定将抵押财产产权转移给该银行,并依法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已知: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税率0.3‰;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税率0.5‰;借款合同印花税税率0.0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1)~(4)小题。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和运输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元。
甲市市民李小宝常年居住在甲市的A区,其在甲市的C区开了一家汽车修理铺。但其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长李大宝。李大宝居住在甲市的B区,而且实际上并不参与汽车修理铺的经营。李小宝为了拓展业务来源,与位于甲市L县的乡办企业泰华汽车修理厂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李小宝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泰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李小宝因此每年要向泰华汽车修理厂缴纳管理费4万元。为了满足逐渐增加的业务需求,2012年3月李小宝招聘了甲市D区的市民吴大维为其修理工。一日,吴大维在修理完客户吴莫愁送来的一辆轿车进行最后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路边的隔离带上,造成轿车损毁严重,基本报废,所幸吴大维并没有受伤。事后,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达成协议。现吴莫愁拟向法院起诉。若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 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 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某企业2016年8月份开业,领受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专利证各一份。公司实收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300万元,除资金账簿外,启用了10本营业账簿;同年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易货合同,合同约定,以价值420万元的产品换取380万元的原材料,甲公司补差价40万元。2016年该企业应纳印花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