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日,甲公司开出一张面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乙厂的商业汇票,汇票为见票即付。第二天,甲公司、乙厂持该汇票到市投资公司提示付款。投资公司将100万元汇人乙厂驻市办事处账号,同年2月3日,乙厂汇给甲公司725320元,3月1日又汇给其1万元,余款挪作他用。投资公司催款后,甲公司无款归还。市投资公司在收不回贴现款的情况下,向市公安局报案。市公安局立案后追回部分款项,认为该案虽有诈骗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现投资公司向法院起诉。本案的性质及主管机关如何确定?
根据《票据法》相关条款,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处理办法有()。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属于见票即付的有( )。
见票即付汇票的持票人在出票日起()内提示付款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见票即付的汇票,票据时效的起算日是()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付款提示的期间是自出票日起()
以银行为受票人,见票即付的票据是()
如果在一张汇票上规定“付款人见票即付款”,试问这是何种汇票()。
见票即付汇票的持票人在出票日起()内提示付款的,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