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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押密知识分享(39)

发布时间:2020-10-20 17: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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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

(一)清算与交收的原则

1.净额清算原则

(1)净额清算又称差额清算,指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

(2)净额清算又分为双边净额清算和多边净额清算。

2.共同对手方制度

(1)共同对手方(CCP)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公司)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

3.货银对付原则

(1)货银对付原则(DVP)又称款券两讫或钱货两清原则,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已经在权证、ETF等一些创新品种实行了货银对付制度,但对A股、基金等老品种的货银对付制度还在推行当中。

4.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实行分级结算原则主要是出于防范结算风险的考虑,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分级结算是普遍的做法。

(二)证券交收与资金清算

在最终交收时点(A股、基金、债券、ETF、权证等品种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由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进行证券交收和资金清算。

1.证券交收

证券交收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

一是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

二是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收。

2.资金清算

(1)托管人结算模式

(2)券商结算模式

原文链接:https://m.tiw.cn/zixun/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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