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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押密知识分享(21)

发布时间:2020-10-23 17:07:01

文章来源:

动产交付管理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原文链接:https://m.tiw.cn/zixun/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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