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某基金持有的某三种股票的数量分别为10万股、50万股和100万股,每股的收盘价分别为30元、20元和10元,银行存款为2000万元,该基金负债有两项:对托管人或管理人应付未付的报酬为500万元,应交税金为500万元,已售出的基金单位为2000万。则该基金的单位净值为()元。
被评估资产为一上市公司的股票10万股,该股票在评估基准日交易情况为:最高价为7.80元,最低价为7.50元,开盘价为7.70元,收盘价为7.60元,则该批股票的评估值为()
2009年5月13日,戍寿险公司支付价款105万元从二级市场购买N公司发行的股票10万股,每股价格10. 5元(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 5元),另支付交易费用1,000元。戍寿险公司将持有的N公司股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且持有N公司股权后对其无重大影响。 戍寿险公司其他资料如下: (1)5月23日,收到N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2)6月30日,N公司股票价格涨到每股12元; (3)8月15日,将持有的N公司股票全部售出,每股价格14元。 5月13日,购入N公司股票的账务处理为()。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20×8年10月12日,甲公司以每股10元的价格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股票10万股,支付价款100万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2万元。甲公司将购入的乙公司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8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为每股18元。 20×9年3月1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4万元。20×9年4月4日,甲公司将所持有乙公司股票以每股16元的价格全部出售,在支付相关交易费用2.5万元后实际取得款项157.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第1题至第2题。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票20×8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是( )。
新华公司于2013年2月10日,购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每股价格为12.5元(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每股0.5元),享有该公司2%的股权。新华公司购买该股票另支付手续费等10万元。新华公司购入的股票暂不准备随时变现,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3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4元。新华公司该项股票2013年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为( )万元。
A公司2009年初认购B公司普通股10%准备长期持有,总股数为10万股,已知每股面值10元、实际买价12元(其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0.5元)、另外支付的相关费用6000元。B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800万和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100万。 要求:采用权益法核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以及年末“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值
甲公司于2007年2月10日,购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每股价格为15.5元(其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每股0.5元),甲公司购入的股票暂不准备随时变现,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甲公司购买该股票另支付手续费等10万元。则甲公司对该项投资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C股份有限公司20×8年5月10日以每股15元的价格(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4元)购进G股票10万股,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6月30日该股票价格下跌至每股12元;7月2日收到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8月20日以每股14元的价格将该股票全部出售。该项股票投资对C公司当期损益影响为()万元。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