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哪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某因犯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王某的死刑判决。判决宣告后,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后,决定在10日以内交付执行。执行前,王某以书面形式向中级人民法院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该院认为王某为多活几天,此举纯属虚构,遂予以口头驳回,按期执行死刑。执行前,中级法院张贴布告公布并将王某游街示众,同时通知罪犯家属。死刑采用注射方法在看守所内执行。执行后,对罪犯验明正身,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本案的死刑执行程序存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
肖某因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于1993年9月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际执行11年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积极改造,多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7年。2008年5月肖某被裁定假释,在原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那么,肖某的矫正期限有多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