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经销方式与独家代理方式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在亚洲及非洲国家较为普遍,也称作买办(Compradors)。它们根据同产品制造国的供应商签订的独家代理合同,在某一国境内开展业务,有时也对业务进行投资,其报酬通常是所用成本加母公司利润的一定百分比。
包销和独家代理无根本区别,都是商品买卖关系。()
达文斯是英国一家钢铁制造商,他与营业地在美国的海曼订立一项代理合同,指定海曼为达文斯在美国的独家代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于1938年开始执行此合同。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由于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后来,达文斯拒绝履行合同,海曼诉诸法院,指控达文斯违约。达文斯请求法院终止此案审理,并按合同仲裁条款将此争议仲裁解决。本案初审法官驳回被告请求。法官认为:“如果合同从来就不存在,那么作为合同一部分的仲裁协议也不存在。因为大合同中包含着小协议。”问:本案法官的看法正确吗?为什么?
总代理商必须是独家代理商。
在独家经销和独家代理这两种贸易方式中( )。